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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呂萬鑫上列聲請人對於115年度救字第2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祥麟、陳宏益間損害賠償事件,分別由51名法官(名單詳卷)參與先前的訴訟救助及再審程序審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審理案號115年度救字第20號事件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247號裁判先例要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遞狀聲請,惟迄今仍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又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既經駁回,聲請費用即裁判費500元,自應由聲請人負擔並補繳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黃品瑜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