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 告 鍾○○被 告 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