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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 告 廖王寶琴訴訟代理人 張珮琪律師被 告 廖維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2萬5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聲明第2項應併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2萬5700元(計算式:952萬5700元+2200萬元=3152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4,000元/平方公尺=9,424,000元。

2、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房屋:房屋課稅現值101,700元(依本院函查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3、合計9,525,700元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