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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 告 葉思妘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柏呈、葉書含、葉世民、葉世龍、謝娟間履行贈與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協議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