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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劍虹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慶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李珖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1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5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元) 1 利息 75萬元 114年8月7日 115年5月21日 (288/365) 5% 2萬9,589.04元 小計 2萬9,589.04元 合計 77萬9,589元(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