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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 告 李凱利被 告 李偉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7,09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5日(見司促卷第3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0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請求金額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4萬7,090元 64萬7,090元 109年4月9日 115年3月15日 (5+341/365) 5% 19萬1,999.58元 19萬1,999.58元 合計 83萬9,090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