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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尤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萬1786元及其中60萬8550元自民國10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8日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萬22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萬41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 72萬1786元) 1 利息 60萬8550元 102年1月4日 115年4月8日 (13+95/365) 15% 121萬430.96元 小計 121萬430.96元 合計 193萬2217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