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 告 全宸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宏賓上列原告與被告冉佩齡、林順華即成宥工程行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