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 告 廖秦立被 告 吳天發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建物(原告預估占用面積約為40㎡,面積及位置以實測為準)拆除,並將該部分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觀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300元,有內政部全國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2000元(計算式:115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萬300元/㎡×原告估占用面積約40㎡=4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