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鄭煥昌
鄭煥章陳義秀丘岳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被 告 曾慧怡
曾慶秀林婉婷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面積3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69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合計3960分之1793(875/3960+239/3960+239/3960+440/3960=1793/3960),因分割所受利益為901萬7069元(350平方公尺×5萬6900元×1793/3960=901萬7069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1萬706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萬70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