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陳麗娟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曾元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良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8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