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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奇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彥賀訴訟代理人 吳佳穎律師

吳中和律師彭冠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君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4,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14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5年度中司調字第344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9,5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