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高佩憶被 告 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又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