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中私立慶炎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賴銘國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被 告 彭暐哲
何上民鄭敏福鄭朝宗鄭孟安鄭育勝鄭育利陳筱卿陳金蓮陳美鳳陳文明蘇文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訴之聲明欄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67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2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新臺幣)編 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1 被告彭暐哲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74平方公尺(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1.74平方公尺×6萬3600元=11萬664元 2 被告彭暐哲應給付原告7萬6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76元。 7萬6552元 3 被告何上民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4.82平方公尺×6萬3600元=30萬6552元 4 被告何上民應給付原告21萬20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534元。 21萬2059元 5 被告鄭敏福、鄭朝宗、鄭孟安、鄭育勝、鄭育利、陳筱卿、陳金蓮、陳美鳳、陳文明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4.15平方公尺(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4.15平方公尺×6萬3600元=26萬3940元 6 被告鄭敏福、鄭朝宗、鄭孟安、鄭育勝、鄭育利、陳筱卿、陳金蓮、陳美鳳、陳文明應分別給付原告7303元、7303元、7303元、7303元、7303元、36516元、36516元、36516元、36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122元、122元、122元、122元、122元、609元、609元、609元、609元。 18萬2579元(計算式:7303元+7303元+7303元+7303元+7303元+36516元+36516元+36516元+36516元=182579元) 7 被告蘇文烟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7.29平方公尺(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 7.29平方公尺×6萬3600元=46萬3644元 8 被告蘇文烟應給付原告32萬7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345元。 32萬728元 合計 193萬6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