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婷芸髮品有限公司被 告 劉珈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