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婉婷(兼余存梅及林春之繼承人)、吳婉甄(兼余存梅及林春之繼承人)、吳紹瑋(兼余存梅及林春之繼承人)、吳炳坤(林春之繼承人)、吳美雅(林春之繼承人)、洪天助(吳美輝(林春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洪倉裕(吳美輝(林春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洪黃偉(吳美輝(林春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洪正聰(吳美輝(林春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洪玲玉(吳美輝(林春之繼承人)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822元(計算式:593,274元×3+100,000元×2+20,000元×5=2,079,8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