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 告 陳淑雯被 告 張家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家具。就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家具價值,依原告提出陳報狀之估算,共計為431,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66,400元(計算式:6,935,000+431,400=7,36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新臺幣):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值 1 神明桌 1組 120,000元 2 原木泡茶桌 1張 100,000元 3 餐桌椅 12個 1,000元 12,000元 4 大理石旋轉椅 7個 1,200元 8,400元 5 書桌 4張 4,500元 18,000元 6 床組 4組 6,000元 24,000元 7 保險櫃 1個 30,000元 8 鐵衣櫃 1個 10,000元 9 屏風 3組 1,000元 3,000元 10 原木沙發組 1組(1桌8椅) 30,000元 11 陶瓷鍋碗瓢盆 22箱 3,000元 66,000元 12 藤椅組 1(1桌3椅) 10,000元 總計 43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