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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何安妮被 告 洪淑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35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何庭妤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何庭妤於民國115年3月4日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借名登記關係;又何庭妤於115年3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讓與原告,並訂立債權讓與契約書,且於115年3月16日通知被告。原告爰依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9條)及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之債權讓與關係(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第297條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係以系爭不動產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房地(門牌:彰化市○○○路00巷0弄0○0號),交易日期最為接近即115年1月15日,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84,734元。系爭不動產之面積約為145.9448平方公尺【98-96地號:(16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10000)+6418建號:(1

07.14平方公尺+陽台12.67平方公尺+花台3.79平方公尺)=1

45.9448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66,487元(84,734元/平方公尺×145.9448平方公尺=12,366,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5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643 136/10000 2 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4樓房屋 總面積:107.14 陽台:12.67 花台:3.79 全部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