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 告 廖顯泭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被 告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白玨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萬134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28日止),至自起訴後即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0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7萬1342元 ) 1 利息 87萬1342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5月28日 (78/365) 5% 9310.23元 小計 9310.23元 合計 88萬06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