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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 告 楊賢耀被 告 廖得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