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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1萬4,402元) 1 利息 48萬9,055元 102年4月3日 115年4月8日 (起訴日前一日) (13+6/365) 15% 95萬4,863.14元 小計 95萬4,863.14元 合計 156萬9,265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