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王笙被 告 宸鏞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奇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以原告對被告之出資額為準。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其上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