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 告 楊宗頴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冠營造有限公司、洪紹凱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7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0萬元,應繳裁判費159,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