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曾鈺樹被 告 余淑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英屬安圭拉商鈺順有限公司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文件資料,由原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或複製電磁紀錄之方式供原告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