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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陳建森送達代收人 汪銀夏被 告 劉玉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萬6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