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 告 陳秀鈴被 告 陳俞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3,3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22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27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是參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3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2.87㎡×公告土地現值1萬4,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萬8,300元+4萬4,900元)=165萬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另提出被告最新個人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