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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蔡長輝

蔡松助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典等2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3萬400元(5900X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