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蔡長輝
蔡松助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典等2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3萬400元(5900X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