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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 告 林釗群

梁子良梁子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元被 告 黃凱斌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訴訟代理人 林冠邦被 告 張輔元

程柏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面積180.2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8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合計3分之2(計算式:1/3+1/6+1/6=2/3),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139,204元(

180.27平方公尺×17,800元×2/3=2,139,204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139,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