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 告 彭智偉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被 告 彭曉玲訴訟代理人 劉苓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8萬15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13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末按另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參照)。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同棟、樓層不同,土地移轉面積、主建物、陽台、花台面積與系爭房地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371元【計算式:交易總價9,800,000元÷(面積47.53坪×3.305785)=62,3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19.93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480,154元(計算式:62,371元×119.93平方公尺=7,480,1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萬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附表:

編號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編號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之3) 權利範圍:1分之1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