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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 告 鴻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冠賢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