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李菁彩(兼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傑旻(兼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容瑜(即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豈毓(即張光輝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陳報被告所設置之道路鋪面、圍牆及花台、電話電信管線、水電、瓦斯、排水溝等設施,使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