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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李菁彩(兼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傑旻(兼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容瑜(即張光輝之繼承人)

張豈毓(即張光輝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被 告 昌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薇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道路鋪面、圍牆及花台、電話電信管線、水電、瓦斯、排水溝等設施全部騰空拆除(以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估算占用面積為214.6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現勘後補)。」,爰依原告以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估算之被告占用面積214.63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00元,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188元【計算式:214.63㎡×7,600元/㎡=1,63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