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 告 賴惠鈴被 告 梁文柔
梁谷榮梁文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地政機關實測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5,041元(說明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1.聲明一部分原告主張土地面積暫估為300平方公尺。
2.聲明二部分原告主張土地面積暫估為300平方公尺。
3.聲明三部分原告主張土地面積暫估為247.33平方公尺。
4.以上面積合計847.33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18,936元/平方公尺,等於16,045,040.88元,取整數即16,045,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