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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 告 楊勝崴被 告 洪武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