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1號原 告 全堯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洪菽霙原 告 郭柏延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明珠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全堯森工程行新臺幣(下同)75萬1280元、原告郭柏延30萬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105萬1780元(計算式:75萬1280元+30萬500元=105萬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