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 告 王士榞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王少輔律師丁小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