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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972元(585,571元+利息401元=585,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