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凃建豪被 告 凃佳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有美金300萬元之債權存在。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92換算為新臺幣計算,本件請求之金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9,576萬元(計算式:美金300萬元×匯率31.92=9,576萬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萬3,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