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 告 劉書正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