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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 告 陳香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邴啟功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