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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 告 吳成鎮被 告 宋睿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7,75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其中500萬元自民國10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紀錄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6萬7,123元{計算式:6,000,000元+2,267,123元【5,000,000元×(9+25/365)=8,267,1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25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萬7,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