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王理仁被 告 王翊鋼
王鈺甯共 同法定代理人 廖容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萬81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1、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349.6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1,258,884元。
2、同段34地號土地:面積142.2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512,244元。
3、同段35地號土地:面積108.4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390,420元。
4、同段36地號土地:面積108.5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390,780元。
5、同段37地號土地:面積108.5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390,816元。
6、同段38地號土地:面積216.2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778,608元。
7、同段39-1地號土地:面積645.5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903,798元。
8、南投縣○○鄉○○路00000號房屋:房屋課稅現值10,404,600元(卷附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參照)。
9、南投縣○○鄉○○路00000號房屋:房屋課稅現值198,000元(卷附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參照)。
10、以上合計為15,228,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