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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 告 郭玫妟被 告 紀旻宏

宋芝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旻宏、宋芝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所提「民事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宋芝蘭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提出被告宋芝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再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復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紀旻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宋芝蘭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前二項聲請,如被告一人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請求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