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 告 汪紀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譚竹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相同社區(瑞聯天地C區)、相同路段(福強街111號)、建築型態相似、面積相近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6萬1,417元,又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189.34平方公尺(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據此,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約為1,162萬8,69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62萬8,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使用分區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西屯區 國安段 84 空白 3,762.12 10000分之66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及用途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及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11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十五樓之1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層次:十五層 層次面積:105.37 陽台:16.61 全部(1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國安段4150建號,面積7,69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 2 414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號地下二層之1 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辦公室 層次:地下二層 層次面積:1,234.64 80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國安段4150建號,面積7,69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6附表二:
編號 建號 建物面積 交易單價 6萬1,417元/㎡ 1 4112 主建物105.37㎡+陽台16.61㎡=121.98㎡ 計算式: 6萬1,417元×189.34㎡ =1,162萬8,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4149 總面積1,234.64㎡×權利範圍1/80=15.43㎡ 3 4150 總面積7,698.31㎡×權利範圍59/10000×權利範圍1= 45.42㎡ 總面7,698.31㎡×權利範圍676/10000×權利範圍1/80=6.51㎡ 共有部分面積共計:51.93㎡ 合計 189.34㎡ 1,162萬8,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