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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 告 陳嬅棋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霖、羅恩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另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楊孟霖之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原告應確認並補正被告楊孟霖之住所或居所,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並提出被告楊孟霖、羅恩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述訴狀上之欠缺,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