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原 告 楊碧玲被 告 陳庭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4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簽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以下合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而依系爭契約中所約定買賣總價款合計共新臺幣(下同)965萬元(482萬元+483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依前開金額核定為9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