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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 告 邱家淼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被 告 賴廖桂蘭

賴文憲江本榮江本誠江淑芬賴景宗賴景明賴翠絹

陳賴翠雪蔡賴翠苑賴孟猷賴珮瑛賴珮玲張淑嫣陳溢茂江學輝顏志峰賴奐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3,3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之鄰近土地,與其面積條件相近之土地市價,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依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02萬5,600元(計算式:24㎡×8.44萬元=202萬5,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3,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交易價額202萬5,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2=6萬3,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姓名請勿遮隱),並依上開謄本所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陳報被告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