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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 告 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楷傑送達代收人 呂紹齊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6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