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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 告 李芝瑜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虹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岳皓宇、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計算式:5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