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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2號原 告 林郁歆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佳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日期:2026-06-25